保质期“灌水”分量“缩水” 自包装食物问题多
记者看出,该超市存在将生果与塑料托盘和保鲜膜包装一同称重,且称重后标签上显现的分量依然“缩水”的状况。
记者在该超市的生果保鲜柜中随机取下一盘葡萄和一盘橘子,葡萄自包装标签上显现分量为0.780公斤,放到超市的电子秤上,连带塑料包装显现0.770公斤,负误差10克。橘子自包装标签上显现分量为0.925公斤,放到电子秤上,连带塑料包装显现0.905公斤,负误差20克。
记者问询一名工作人员,能否对生果进行从头称重,并按照电子秤上显现的分量贴新标签。该工作人员拒绝了记者的要求,理由是“包装时刻为1月7日,因而水分丢失分量削减是合理现象。”
在该超市的无糖食物专柜,记者发现,消费的人在购买时可自行决定购买数量后再称重,也可直接选购通明塑料包装好而且已称重的产品。
以某品牌的“木糖醇沙琪玛”为例,沙琪玛自身的小包装上出产日期显现2009年7月4日,保质期10个月,也便是2010年5月4日到期,但超市进行自包装后的通明塑料包装上保质期显现为2010年7月4日,保质期被延伸2个月。
另一种无糖小麻花自身的小包装上显现出产日期为2009年8月3日,保质期6个月,也便是2010年2月3日到期,而超市进行自包装后的通明塑料包装上保质期显现为2010年6月17日,保质期被延伸4个月有余。
记者登录天津政务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发现,2001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的《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法令》第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则,假造、篡改出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制止出产、出售。第十九条明确规则,违背该项规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登录我国法院网查询发现,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零售产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方法》中明确规则,零售产品经销者出售的产品,经核称超出本方法规则的负误差,给顾客形成丢失的,县级以上当地质量技能监督部分或许工商行政管理部分能够按照计量法、顾客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给予行政处罚。以该超市中的橘子为例,价格为每公斤7.6元,归于层次高于6元/kg、不高于30元/kg的食物,其称重规模在小于或等于2.5公斤内,该方法中明确规则答应的负误差为5克。而该产品在连带外包装称重后负误差20克,属该方法中明确规则的缺斤短两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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