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0日上午,淮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专项督察。检查过程中,在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系统”查询某大厦消防控制室当日值班人员刘某银持有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时,发现查询不到相关信息。
经立案调查,田家庵区消防救援大队认为,刘某银持有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涉嫌伪造,并移交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2024年1月15日23时58分,淮南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田家庵区某村20号楼3单元电瓶车着火,火灾烧毁电瓶车三辆、烧损电瓶车一辆、摩托车一辆,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现场勘验,14号楼2单元失火电瓶车仅车头部分过火未烧及电瓶;14号楼3单元和20号楼3单元失火电瓶车车身电线中过火部分的金属线束未见明显断裂及熔痕。根据走访了解及现场救援时的情况,三处电瓶车起火时间均在同一时间段同一小区。
田家庵区消防救援大队认为,2024年1月15日晚田家庵区某村20号楼3单元、14号楼2单元和3单元电瓶车火灾有人为放火嫌疑,并移交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2024年6月21日,谢家集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对谢家集区园艺建材厂向东300米S102省道路北侧一民房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屋内桶内堆放不明液体。区应急管理局从不明液体中取样2L并委托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进行检测验证。经检验,不明液体样品“醇含量”实测值>70%,属于醇基液体燃料危险化学品。朱某松、杨某坤二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任何安全管控措施的情况下,非法存储、经营危化品(醇含量大于70%的醇基燃料),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风险,涉嫌危险作业罪。
2024年9月3日,谢家集区消防救援局将朱某松、杨某坤涉嫌危险作业案移交谢家集公安分局。
2024年3月19日2时52分,位于田家庵区安成镇辛东村的孔某敏加工作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发生火灾。在火灾处置过程中发现该场所生产的基本工艺为使用塑料提取重油,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
3月27日,田家庵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区应急管理局共同派员前往合肥广测产品检测研究所送检了勘验时从厂房中提取的半成品重油,根据研究所出具的测试报告,确定送检的半成品重油为危险化学品。大队多次与公安部门对接,确认办理危险作业罪的条件。5月13日,调查组邀请专家组对火灾现场进行现实危险性分析并出具了火灾事故现实危险性分析报告。
5月27日,大队联合区应急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要求,将涉嫌危险作业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