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详情

  《州政府干部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黄南州政府干部周转房的管理与使用,有效解决异地交流、挂职干部住房问题,确保异地交流、挂职干部安心工作,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州政府干部周转房为坐落于州委院内的3号楼和4号楼,共51套,其中:3号楼干部周转房32套,每套面积80平方米;4号楼干部周转房19套,每套面积75平方米。

  第二条 因州政府干部周转房规模小、房源少,故本周转房适用于州级异地交流的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班子领导,州法院、检察院、州热管委主要领导;州四大班子办公室挂职和天津援青干部县级及以上领导,州委、州政府办公室异地交流的县级及以上领导,省委省政府下派驻地工作半年以上的工作组成员原则上可入住使用。本人及配偶、一同生活的子女在同仁市有产权住房,或已租用其他公租房、周转房的人员不得申请州政府干部周转住房。

  第三条 州政府干部周转房按照“统一管理、统筹房源、统一分配、及进及退”的原则来管理使用。

  第五条 入住州政府干部周转房由合乎条件的申请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周转房管理部门(暂由州政府办公室管理,州委、州政府另行规定的,按规定的部门管理)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核查并报请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审定后,通知申请人入住。

  第六条 符合入住州政府干部周转房条件人员在暂无房源时,按照职务、工作需要依次分配和轮候排序。

  第七条 州政府干部周转房的准入、分配、腾退工作由周转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同时由居住人工作单位办公室协助管理。

  第八条 州政府干部周转房由申请人本人居住,不得出租(借)他人及转于配偶或子女居住,不得与家人长期居家居住。

  第九条 居住人入住周转房时,应与周转房管理部门共同清点核实房屋内设施、设备完好情况,填写资产清单,并签字确认。在入住过程中由于居住人不正确使用,造成损失破坏的,由居住人承担相关维修费用。

  第十条 3号楼干部周转房配备家具包括组合沙发、茶几、电视柜、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床、床头柜、床垫、办公椅、净水机、电灶、抽油烟机、热水器、窗帘等资产,归周转房管理部门所有,居住人在清单之外另购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的费用自付,产权归己。

  第十一条 鉴于我州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经济欠发达,住房条件及相关设施落后,州政府干部周转房不收取房屋租赁费,水费、电费等相关联的费用按照每户每年1200元(100元/月)的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周转房内所需的床单、被套、被褥、洗漱、餐具、厨具等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及物品由居住人自行购买,费用自理。

  居住人自行接入的电话、网络及订购的付费电视频道所产生的费用,由居住人承担。

  第十三条 周转房维修和家俱配备,本着节约、实用、规范的原则,保证质量,注重环保,坚持节约,满足日常生活需要。新住户原则上使用原有统一配备的家俱。

  第十四条 周转房公共区域水、电、供暖设施、屋顶、楼梯间、室内外给排水、电梯、电缆等维护、维修改造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房屋内的灯泡、插座、插线板、水龙头、花洒、马桶盖等易损易耗品,由居住人自行维修和更换,费用自理。

  (一)未经周转房管理部门许可,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更改房屋建筑结构、间隔、增设门窗,不得大拆大建影响房子安全及更换门锁。

  (二)保持房屋内外的整洁、美观,住房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由周转房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清扫,室内卫生、日常维护维修由居住人自行负责、居住人工作单位协助。

  (三)居住人应爱护房间内设施设备,不私自移动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设备,不私接电线、网线、电话线,不在房屋内饲养猫、狗、鸽子等宠物,不往马桶内倾倒垃圾和杂物,不占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

  (五)居住人入住期内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调换或改变住房使用性质,不得利用周转房谋取私利。无正当理由闲置两个月以上不居住的,由周转房管理部门收回住房。

  (六)居住人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不得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睡觉前检查水、电、门窗等,离开房屋时拔掉电源插头,关闭卫生间、厨房和洗衣机水龙头等,因个人操作不当造成的各类事故,由居住人承担安全责任、经济损失和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 居住人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职的,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办理周转房退房手续,应在职务任免或退休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腾退周转房。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腾退的,延长至两个月内腾退,逾期未腾退的周转房,按1200元/月标准缴纳房租,由居住人原工作单位负责催缴。

  第十七条 居住人腾退周转房时对照入住时填写的财产清单现场进行清点,如有物品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居住人入住干部周转房后,相关联的费用按月由居住人工作单位办公室收齐后统一缴至周转房管理部门,拖欠3个月的,周转房管理部门在州四大班子公开栏予以通报,拖欠费用6个月及以上的,由周转房管理部门通知居住人搬出周转房,并取消干部周转房居住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