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解读】 小企业会计准则——流动资产解读第十三条
小企业应当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式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本计入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 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能够使用分次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进行备查登记。
《本准则》尽管没描述计划成本法核算存货,但是为了简化核算,也可采用计划成本法做核算。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一般会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慢慢的变多的企业采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来进行会计处理,个别计价法可以大范围的应用于发出存货的计价,并且个别计价法确定的存货成本最为准确。
企业的周转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能够使用一次转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对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如果对相关包装物或低值易耗品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冲减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生产领用的包装物,应将其成本计入制造费用;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应将其成本计入当期销售费用;随同商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将其成本计人当期别的业务成本。
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因不可以使用而报废时回收的残料,应作为当月包装物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应进行备查登记。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简化会计核算。
一次转销法,是指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在领用时就将其全部账面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方法。一次转销法通常适用于价值较低或极易损坏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具、卡具以及在单件小批生产方式下为制造某批订货所用的专用工具等低值易耗品以及生产领用的包装物和随同商品出售的包装物;数量不多、金额较小,且业务不频繁的出租或出借包装物,也能够使用一次转销法结转包装物的成本,但在以后收回使用过的出租和出借包装物时,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回收的残料、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不可以使用作报废处理所取得的残料,应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分次摊销法,是指周转材料的成本应当按照使用次数分次摊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方法。
规定企业应当将已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计入经营成本。这就是说, 企业在确认存货出售的收益的当期,应当将已经销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营业成本。
存货为商品、产成品的,企业应使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已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存货为非商品存货的,如材料等,应将已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予以结转,计人当期别的业务成本。这里所讲的材料销售不构成企业的主营业务。如果材料销售构成了企业的主营业务,则该材料为企业的商品存货,而不是非商品存货。
《大准则》针对周转材料有三种摊销方法,“一次转销法”、“分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而《本准则》中对周转材料的根本原则是采用“一次转销法”,金额较大的采取“分次摊销法”。与《大准则》不同的是,对小企业来说,不必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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