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9号准则-应付职员薪酬的职工范围中是否包括已退休人员,给与退休人员发放的统筹外的福利能否列支在应付职员薪酬-职工福利费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各样的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属于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除外。离职后福利包括退休福利(如养老金和一次性的退休支付)及其他离职后福利(如离职后人寿保险和离职后医疗保障)。企业向职工提供了离职后福利的,无论是不是设立了单独主体接受提存金并支付福利,均应当适用本准则的有关要求对离职后福利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对已退休人员发放的福利属于应付职员薪酬。
对于具体明细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单位的真实的情况自行增设会计科目。
本公司不是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但购入一批建筑用模板,可设为“经营租赁资产”科目么?计入此科目中?并在使用的过程中计提相关折旧计入“别的业务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单位的真实的情况自行增设会计科目。“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建造承包商的钢板模,且具有不一样的摊销核算办法。“别的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非货币性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因此,如果租赁业务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其租赁收入计入“别的业务收入”的,其相关折旧或摊销应计入“别的业务成本”。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所需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请问:按照该项条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收到被清算企业分配的剩余资产是否应分别确认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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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您可前往财政部网站搜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摊销)办法来进行后续计量的 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摊销)年限(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请问一下,长期待摊费用明细科目余额的列报按照这一个规定,应该是填列到“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么?能解释下这个原理么?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通常反映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资产。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或摊销、折耗)办法来进行后续计量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或摊销、 折耗)年限(或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折旧(或摊销、折耗)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因此,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长期待摊费用余额仍列报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