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生领域典型案件信阳市场监管最新发布!
今年以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中,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假冒伪劣化肥、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不合格成品油和加油站计量作弊、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某某涉嫌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猪肉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5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甘某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猪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6月7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罗山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对甘某某经营的猪肉进行现场检查,因现场发现荧光增白剂,怀疑存在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别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猪肉的情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抽样送检,并对现场未售完的猪肉及现场发现的荧光增白剂进行了扣押。2023年6月25日,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猪肉荧光物质检测结果阳性。经查,当事人2023年6月7日从罗山县屠宰场购买138斤生猪肉,货值金额约1400元,为了使猪肉皮不发黄,猪肉好看,卖相好,当事人将荧光增白剂溶解水中,涂抹在猪肉皮上,再将猪肉皮清洗,用刀清理后于市场售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受理并立案。
案例点评:猪肉添加荧光增白物质,食用后对人体危害很大,直接影响神经系统的冲动传导,对人体的肝、肾危害特别大,食用过量会致癌。尤其轻易造成儿童多动症,情绪不稳,行为怪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添加荧光增白物质等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联合公安机关重拳出击,强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罗山县某冷冻批发零售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30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罗山县某冷冻批发零售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作案工具和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8元,罚款5万元。
2023年5月9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山县某学校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采购的食品原料(“华英”鸭脯切片)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查,该食品原料的供货商为罗山县某冷冻批发零售部,当事人罗山县某冷冻批发零售部对包装箱上的原生产日期“20220416”擦拭消除,篡改为“2023年12月17日”,对箱内小包装的生产日期同步篡改。本案违法所得168元,货值金额为18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学校食品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不容任何人动“歪心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胆大妄为、昧着良心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用法治维护“舌尖上的安全”,守护人民群众安全和健康。
案情简介:2023年3月9日,息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息县包某某加油站销售的92号、95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抽样销售的92号、95号车用乙醇汽油不合格,涉案货值金额32156.8元,违法来得到的3296.8元。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5月30日,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2203.2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296.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不合格车用汽油不仅会损伤车辆,还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具有严重的安全风险隐患,严重损害广大车主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类行为依法查处,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成品油市场有序经营。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4日,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福尔鑫复合肥料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为肥料中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向该农资店送达NO.H2023-JDW23030042号检验测试报告,并告知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视为对检验检测结果无异议。经查,本案货值金额24000元,违法来得到的7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36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00元,合并执行罚没款人民币36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化肥坑农害农行为,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农资质量上的问题,是促进农村社会安定和谐的有力保障,是服务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有效途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明显问题为重点,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切实促进农村繁荣稳定。
案例五: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口腔门诊未按广告审核检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医疗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8日,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线索发现某口腔门诊使用微信公众号平台正在发布医疗宣传广告。经查,2023年5月28日,当事人未经审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口腔健康,与爱童行!亚太口腔儿童节超值优惠活动即将来袭!”推文,推文含有“儿童窝沟封闭、儿童免费全口涂氟防龋齿治疗、牙齿矫正、超声波洁牙”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医疗宣传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社会危害性较大,部分单位或个人为扩大对自己产品的宣传,冒着侥幸心理,直接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在互联网进行大肆宣传,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捏造事实、混淆概念、制造噱头、夸大效果等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案例六: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教育信息咨询中心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28日,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教育信息咨询中心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0日,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某教育信息咨询中心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咨询中心与学员签订的《教育培训协议》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合同条款。经查,2022年以来,当事人与学员共签订40份培训协议,培训协议含以下内容,甲方:XX 学员,乙方:固始某教育信息咨询中心。其中第五款:另外的事项中“上课期间,甲方自行谨慎保管自己财务与负责自身人身安全,若有问题,乙方无责任。”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解决的方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己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据《合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解决的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在市场交易中,合同是经济交流双方建立信任的落脚点。不公平格式条款会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负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拳出击,结合今年开展的公培训专项治理行动等活动,持续加大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执法力度,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汪某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家用燃气灶)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7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汪某某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正在出售的燃气灶具中有6台燃气灶具的铭牌上标注:“执行标准:GB16410-200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的相关规定,标注有“执行标准:GB16410-2007”的家用燃气具于2022年1月1日不再允许生产销售。
经查,当事人汪某某于2021年1月26日从信阳市以60-150元/台不等的价格(型号不相同,价格不相同)购进8台该批家用燃气灶。购进后以100-200元/台不等的价格销售,已销售2台,余6台2023年6月27日依法扣押。本案货值金额合计1160元,违法来得到的100元。汪某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家用燃气灶6台、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00元、罚款4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家用燃气灶具质量的好坏直接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燃气灶具的质量监管,能够最大限度防范因燃气灶具而引发的事故发生。通过本案查处,规范了家用燃气灶具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净化了家用燃气灶具销售市场环境,有效防范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将日常安全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八: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石桥镇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0日,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上石桥镇某超市做监督检查,发现在该超市酒柜及货物存放区有“海之蓝”白酒21瓶;另有外包装箱上有“周转箱”字样,内装“牛栏山”陈酿白酒160瓶,经现场联系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上述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57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全力以赴守护市场规则,维护权利人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一流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