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与“避错”--理论
日前,广东省疆土厅厅长陈耀光参加当地人大分组讨论时称,行政危险很难躲避,要营建干事创业的气氛,就要容许一线的公务员犯小错——
事实上,这便是主张树立“容错机制”,鼓舞公务员斗胆立异和探究,革除他们的后顾之虑。假如作用欠好,乃至形成丢失,只需程序契合相关规定,未谋私益,能减轻或革除有关人员的职责。可见,树立“容错机制”,是从制度上维护公务员立异的一种表现,值得一试。
长期以来,咱们有些公务员,在工作中抱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少干事就少犯错,少犯错便是好人”等消沉观念,首要表现在“四不”,即不学习、不考虑、不变革、不立异,或在思维上保守抱缺,或占着岗位不作为。试想,假如公务员在思维和行动上如此平凡,工作怎么样开展和前进?科学开展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究过程中,犯错是不免的。因而,应经过“容错机制”来确保“立异者无罪”,确保立异的“领头羊”不致成为“替罪羊”。
但也要注意的是,施行“容错机制”,要防止将其演变成个别人刚愎自用、追求私益的“盾牌”。这就有必要在树立“容错机制”的基础上,树立揭露通明的决议计划、履行和点评机制,防止某些公务员把“犯小错”当成粗茶淡饭,要么铸成大错,要么小错不断。换言之,仅答应“试错”还不行,还要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去自动“纠错”。
更重要的是,应尽或许躲避过错。在我国的实际条件下,假如把有关变革方案和立异内容公布于众,让大众知情、参加、监督、献计献策,经过严厉的专家论证、大众听证会、人大审议,就能尽或许的防止决议计划失误形成的丢失,更可以确保公务员少犯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