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家住偃师市顾县镇的卡车司机任先生打电话说,他在给新安县城关镇的一名生果商运送塑料周转筐时,因生果商和塑料加工厂之间的经济纠纷被生果商扣了卡车和驾驶证。
8月6日晚,任先生接到一单生意:将500个塑料周转筐从偃师市岳滩镇的一家塑料加工厂送到新安县城关镇生果批发商孙女士处。
“我跟塑料加工厂的老板知道,装过车之后,老板依照一个塑料筐5毛钱的运费提早给我付了250块钱。”任先生说。
“我说我只担任送货,其他工作并不清楚,可不管我咋解说,孙女士便是不愿意把车钥匙还给我。”无法之下,任先生只好报警。
城关镇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停,但孙女士坚持见到塑料厂老板之后,才还钥匙。
“直到8日早上,孙女士才容许还我车钥匙,不过,她要我把驾驶证留下。”任先生说,他回到偃师后,当即找到塑料加工厂老板。
老板表明,塑料周转筐的价格是他和孙女士洽谈好的,何况对方现已付过钱,孙女士在货品送到之后才提出价格问题,明显不合适。
“驾驶证被扣,导致我这2天都没有拉货,丢失的钱该咋算?我期望孙女士能尽快把驾驶证还给我。”任先生说。
河南卓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贾顶峰以为,塑料周转筐的买卖双方归于买卖合同联系,送货人仅是承运人,独立于买卖双方,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孙女士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若对买卖合同的实行有贰言,应依法向塑料加工厂建议权力,而不该损害承运人任先生的合法权益。
贾顶峰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19条第5款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拘留机动车驾驶证”规则,孙女士私行扣押任先生的车辆和驾驶证归于违背法律行为,任先生能够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见习记者 牛鹏远)